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1002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延平区大横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1.061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预申请万和装饰板生产项目。 二、使用土地位置: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 三、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使用延平区大横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1.0616公顷(设施农用地0.9343公顷、建制镇0.1273公顷)。 四、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使用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70750元/公顷×0.24=136980元/公顷; (二)使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制镇)的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70750元/公顷×0.16=91320元/公顷。 2.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20年1月1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使用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使用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