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0-03-31 08:50:00 来源: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作者: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用于南平大家厂片区道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座落、现状、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

拟征收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0.5685公顷(地类为:有林地0.4147公顷、其他园地0.1538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测算,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经济林(有林地)的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700500元/公顷×0.6=42030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类经济林):

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

(二)征收非经济林(有林地)的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700500元/公顷×0.24=16812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类非经济林):

100410元/公顷×0.6=60246元/公顷。

(三)征收园地(其他园地)的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700500元/公顷×0.6=42030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类经济林):

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根据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 号)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该建设用地项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区分不同的年龄段纳入社会保障。

五、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

地点:水东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2.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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