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通知公示

2020-03-12 16:55:44 来源:班戈县政府新闻网_那曲_西藏 作者:班戈县网信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中(直)各单位:

根据那政办发〔2020〕14号文件,关于印发《那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简称《城乡医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了坚持政策统一、全面覆盖、自愿缴费、公平享有、保障适度、便捷高效的原则,现就有关参保登记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的是:具有班戈县户籍的非农业户口人群。

参保登记缴费时间: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29日。

二、缴费标准及支付比例

(一)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每人每年6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12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250元。

2.特困供养人、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按第三档次(每人250元)全额由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按第三档次(每人25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补贴,差额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足。定额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其中:2020年按第三档次缴费标准的90%执行,即每人225元;2021年按80%执行,即每人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医疗救助资金存量再行确定。

4.参保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按第三档(每人250元)全额由财政代为缴纳,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事权划分比例分级承担。

5.享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人员有多重资助参保身份的,缴费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6.同一家庭所选档次必须一致,且选定缴费档次2年内不得更改;在规定参保缴费期限内未缴纳个人缴费的,原则上不予补缴。

(二)支付比例

1.按第一档次缴费的,乡镇卫生院和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

2.按第二档次缴费的,乡镇卫生院和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

3.按第三档次缴费的,乡镇卫生院和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

三、参保办理

参保人员须准备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在本单位及医保局进行申报登记,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如有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平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应当同时提供相关证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干部职工(包含企业)家属及子女为班戈县户籍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由乡(镇)医保办完成,各乡(镇)城镇居民按本辖区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2.县中(直)各部门(包含企业)干部职工家属及子女为班戈县户籍的由各单位负责完成参保登记及缴费工作。

3.为我县户籍的城镇居民,无管辖片区的人员,请自行携带参保登记相关材料前往医保局申报登记、缴费。

4.各乡(镇)、县中(直)各部门要认真核查,防止出现漏报、重报现象,如有漏报、重报人员,请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县医保局办理相关业务。

5.各乡(镇)、县中(直)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尤其是对我县区内外已退休的干部职工家属及子女,若出现宣传不到位,导致出现漏报人员的,由各乡(镇)、县中(直)各部门负责。

附件:《那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参保登记表》

《那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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