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县人民法院院长讲解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问题

2020-03-11 00:25:18 来源:索县政府新闻网_那曲_西藏 作者:索县网信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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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消息 近日,专访索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尼琼在索县广播电视局直播室,就疫情期间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访。

当前,全国防控疫情工作,需要依法、有序地开展,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防控疫情过程中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和相应的罪名。

公民传播病毒行为。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传播谣言行为。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吓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吓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热点问题,索县法庭将及时释法答疑解疑,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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