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3.6”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06-25 08:00:00 来源: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19年3月6日上午11时40分,在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一人。
  事故发生后,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3.6”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林峰任组长,市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纪监委、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内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多方责任主体,从承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有关情况
  1.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地点:内江市东兴区花园滩大桥东连接线南侧、兰桂大道西侧;共建设五个单元1674套公租房,地上建筑面积8310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7784平方米;资金来源:中央补助及地方自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内发改投资﹝2014﹞461号;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95天;工程签约合同价:2.26亿元;合同价格形式: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建设单位:内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甲方代表:陈真俊;施工单位: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龙腾;监理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监:冯英豪; 
  2. 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43908317;法人代表:蔡明金;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叁亿壹仟万元整;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5000171、D235003800、D335003807,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10﹞000126-1-2/6,有效期至2019年7月14日。
  (二)死者基本情况
  王立,女,32岁,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02185385,籍贯:内江市高新区高桥镇,为该项目普工,主要负责打扫卫生、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及部分搬运工作,共在该工程工作11天。
  (三)其他事故情况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16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6年12月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始进行土石方开挖,该工程在6号楼主体浇筑完成后对每层采光井洞口均采取了硬防护(模板)封闭处理措施。木工班组在制作止水带模板时拆除了洞口硬防护,在止水带模板拆除后,木工班组拆除了部分采光井硬防护(长1.8米、宽0.7米),并将该段硬防护放置在旁边未拆除的采光井硬防护(长2.3米、宽0.7米)上。泥工班组2018年12月底开始砌墙,在2019年春节前砌筑到18层,事发时砌筑到20层,由于洞口防护措施压在采光井洞口旁边的砌体工作面上,泥工班组为了砌筑方便,逐层拆除了采光井洞口临边防护(钢管栏杆),导致6号楼18层采光井洞口无防护措施。2019年2月23日,王立经人介绍到该工程,按照150元/天的工资标准担任泥工班组普工,主要负责打扫卫生、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及部分搬运工作。2019年3月6日,上午7点半左右,泥工班组长余基洪安排普工艾平和王立打灰(搅拌、搬运砂浆),至10点左右,余基洪安排艾平和王立两人往7号楼17楼搬运门窗混凝土过梁,该次搬运完成后,6号楼18层的泥工安排两人为6号楼18层搬运门窗混凝土过梁,艾平和王立各自使用一辆推车,在车上分别装载了4根和5根门窗混凝土过梁(长1.4米、宽0.2、厚0.1米,柱状,重约80斤),11点40份左右,隆益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川K042014000197,有效期至2020年11月)操作6号楼施工电梯将2人及推车送至18层,两人将第一车门窗混凝土过梁卸在该层的厕所处,第二车门窗混凝土过梁卸在厕所旁边的止水带处,在卸第二车第二根时,隆益霞和艾平目击到王立不慎在止水带旁边的采光井洞口踩空,艾平听到王立喊出一声“遭了”,就看到王立从采光井洞口坠落。艾平立即乘坐施工电梯从18楼赶往1楼,在施工电梯上给余基洪和王立父母打了电话,告诉他们王立在工地上出事了。余基洪和安全员张波赶到了6号楼1层,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对王立进行了抢救,10分钟后因抢救无效宣布王立死亡。
  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和市住建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同时要求该工程立即停工整改,责成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部切实做好死者家属接待、赔偿和社会管控维稳等工作,确保了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社会总体稳定。经事故单位积极与死者家属就善后处理问题进行协商,事发当日下午,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全部履行到位,死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报告,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木工班组在止水带模板拆除后,未完全恢复采光井洞口的硬防护措施(模板),泥工班组为图施工方便(砌筑厨房、厕所墙体),违规拆除采光井临边防护措施(钢管栏杆),砌体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人员未在采光井洞口内设置安全平网,以上原因导致6号楼18层采光井洞口事发时无防护措施,而采光井无洞口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立麻痹大意,在无防护的采光井洞口旁边卸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一是个别备案项目管理人员事发时未在岗,部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输入变更。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6号楼18层采光井洞口无防护措施和该层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三是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
  1.王立,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泥工班组普工,工作时麻痹大意,在无防护的采光井洞口旁边卸货,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直接责任。鉴于王立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余基洪,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泥工班组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按施工方案和规范组织施工,导致泥工违规拆除洞口临边防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责成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马大举,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木班组班长,未严格按施工方案和规范组织施工,在拆除止水带模板后,未完全恢复采光井洞口硬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责成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张波,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疏于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责成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龙腾,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押证项目经理,未在该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责令事故单位对其给予撤除项目经理职务的处分,并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彭明航,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对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彭明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
  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的承建方,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砌体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人员未在采光井洞口内设置安全平网;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规拆除6号楼18层采光井洞口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故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建筑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内江市2014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3.6”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全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加强“四口、五临边”安全管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事故,总结经验教训。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三是深入开展建筑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有效督促企业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3.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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