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的文件要求,针对我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三级以上博物馆的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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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的文件要求,针对我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三级以上博物馆的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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