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编号2-2煤气发生炉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相关问题整改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8]68号文件)的精神,7月24和7月26日,海曙区经信局牵头,海曙环保分局、鄞江镇政府和相关专家赴长利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1台Ø2.2m单段混合煤气炉淘汰情况和1台Ø 2.4m一段式煤气发生炉改为二段式煤气发生炉情况进行联合验收。 (一)Ø2.2m单段混合煤气炉淘汰情况。7月24日完成煤气发生炉总体以及配套设施拆除,目前拆除废品处理给宁波市海曙横街志万废旧金属回收站。该金属回收站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拆除后煤气发生炉不再流入市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Ø 2.4m一段式煤气发生炉改为二段式煤气发生炉验收情况。7月26日组织行业专家,召开长利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Ø 2.4m一段式煤气发生炉改为二段式煤气发生炉验收专家评审会。经现场实地查看和查阅台账资料,与会专家出具了评审意见,同意宁波长利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Ø 2.4m一段式煤气发生炉改二段式煤气发生炉通过验收。 根据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编号2-2煤气发生炉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浙淘办〔2018〕9号)文件规定,现予以公示(见附表)。 公示日期: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9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反映情况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便于调查核实,来信请署名,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办法。 联系人:钱新春 电话:55883653 传真:55883647 地址:海曙区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715室 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8月7日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编号2-2煤气发生炉问题)整改验收情况汇总表.docx 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编号2-2煤气发生炉问题)整改现场验收表.docx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编号2-2煤气发生炉问题)整改现场验收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