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环发〔2020〕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73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县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现将《象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6日 附件:《象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象环发〔2020〕3号(联合发文).doc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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