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北侧附楼不能实施拆除的公示

2019-11-19 08:00:00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作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本机关于2019年10月3日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案由对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百丈东路936号内主楼的北侧和南侧涉嫌违法改扩建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百丈东路936号(现为薇琳(宁波)医疗美容医院用房)内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共两处。第一处为院内与主楼北侧相连的一幢三层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1203.84平方米。第二处为院内与主楼南侧相连的一幢一层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255.05平方米,两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458.89平方米。上述改扩建行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宁波理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制作的《鄞州区百丈东路936号薇琳(宁波)医疗美容医院用房三层北附楼及一层南附楼房屋安全咨询报告》和宁波核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936号薇琳(宁波)医疗美容医院用房三层北附楼及一层南附楼房屋安全咨询报告》,反映北附楼及南附楼改建时框架梁与原主楼框架柱采用刚性连接,北附楼楼板钢筋采用植筋与主楼混凝土梁连接成整体,拆除难度较大及拆除后对主体结构产生影响较大。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改扩建的三层北附楼及一层南附楼不能实施拆除,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本机关将把认定意见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决定。

公示期限: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5日

联系方式:28819739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19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