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26号)文件精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8月27日至11月19日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申报年度企业当年裁员率低于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今后以市人力社保局通告为准)的参保企业受理了企业稳岗返还申报,返还标准为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现将企业稳岗返还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7日,举报电话:88225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