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农函〔2020〕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家庭农场: 按照《中共福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安市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安委农办〔2020〕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基础,决定培育一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农产品、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示范场,遴选储备推荐省、宁德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现就开展2020年度福安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福安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成员应年满十八周岁。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三)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名称应含有“家庭农(林、种植、养殖)场”,生产经营满1年。 (四)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五)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原则上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30亩; 2.从事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达到10亩; 4.从事果、茶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50亩; 5.经营用材林地100亩,种植油茶、毛竹等经济林50亩以上,花卉苗木、林下种植50亩,林下养蜂50箱、林下养殖蛙类10000只。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羊年出栏100只,肉牛年出栏50头;蛋禽年存栏0.5万羽,肉鸡年出栏2万羽,肉鸭、鹅年出栏3000只;水产养殖30亩;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15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2万袋; 8.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六)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七)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八)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九)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 (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家庭农场。 (十一)粮食类家庭农场和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予以优先考虑。 (十二)申请评选的家庭农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和我省工商“红盾网”系统上,若存在失信记录和经营异常情况则不能审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从福建农业信息网主页右下角菜单进入。“红盾网”可百度搜索进入) 二、评选程序 (一)家庭农场提交申报材料 1.2020年福安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详见附件); 2.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6.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并提交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8.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9.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证明材料; 10.家庭农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证明; 12.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就业创业证明; 13.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有关的材料。 (二)申报 1.申请推荐。家庭农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上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农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择优筛选,推荐上报。已被认定为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不再参加申请。 2.复核评定。福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经管站(农业服务中心)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复核,择优公示后予以发文认定。今后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的福安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优先支持申报宁德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三)评定数量 评定福安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10家。 三、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其中乡镇(街道)1份、福安市农业农村局1份,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有相关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示范场。 2.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福安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抓紧抓好宣传、筛选、推荐工作,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好中选优,并于4月20日前推荐上报,逾期视同放弃。 附件:2020年福安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福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 附件 2020年福安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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