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以案释法”案例(土地征收类)

2019-12-11 11:13:00 来源:福安市人民政府 作者:来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原告朱某诉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一案

一、案例标题:原告朱某诉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一案

二、案例类别:土地征收类

三、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系福安坂中乡某村农民,房屋坐落于福安市坂中乡某村集体土地上,总面积189. 875平方米。2018年初获悉福安市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福安市城区富春大道三期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福安市富春大道三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提出因没有见到征地文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多次要求被告公开坂中乡某村所涉的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的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和征地红线图,被告均拒绝提供。原告认为,被告以《福安市城区富春大道二期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取代征收文件,要求原告与之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方式征收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我局提出,1、政府征收朱某位于福安市坂中乡某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总面积189.875平方米的行为程序合法、有效;2、原告已经领取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补偿费,视为同意征收行为;3、我局未收到原告要求公开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和征地红线图的申请;4、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拥有的集体土地位于福安市坂中乡某村,因福安市城区富春大道建设被征收。20188月份,朱某与“福安市城区建设(安征迁)指挥部富春大道第三分部”签订《福安市富春大道三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原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及福安市坂中乡人民政府亦在该协议上盖章,现朱某已领取该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包括多个环节,各环节的实施主体不同,其中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及土地交付的实施主体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原告若对于土地征收不服,应依法区分征收过程中的行为环节,并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同行为对应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而原告经法院释明后,仍笼统以征收行为违法作为其诉讼请求提起本案诉讼,导致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由于该案件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福安市富春大道三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福安市人民政府,不是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朱某的诉求因被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同的环节实施主体不同。例如,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办理补偿登记及土地交付的实施主体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本案具有相当典型的意义。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许多群众认为涉及土地的纠纷及案件理所当然的就应该由土地行政部门进行解决。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遇到此类案件纠纷的时候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及时与群众沟通,帮助群众解决纠纷所涉及问题,正确引导群众,减少群众因告错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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