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标题:福安市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案 二、案例类别:行政处罚类 三、案情查处过程: 2019年8月,我局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福安市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后,于2019年8月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从2018年3月1日开始至今,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租福安市某镇某村的土地5628.6平方米,合8.443亩的土地使用权给第三人经营石板材加工,并从中收取现金租金共8万元人民币。到目前为止,第三人实际在使用涉案地块。经询问第三人,其承认其与该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租金为每年度8万元,现已支付8万元。我局对该地块现状进行现场勘测并拍摄取证。2019年9月,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未申请听证。 该公司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四、案件处理结果: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该公司七日内改正非法出租福安市某镇某村的土地行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土地违法行为;2、没收该公司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五的罚款,该公司非法所得8万元,即罚款人民币12000元,共处罚没款92000元人民币。” 五、案件评析: 本案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得当,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严格执行违法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履行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体现了合法性。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类的案件在自然资源依法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数量日益增长,具有代表性;在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执法难度,体现了针对性。我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能严格执行福建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体现了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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