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霞浦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林木权属 认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02-18 11:02:00 来源: 霞浦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对以下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制定林木权属认定实施办法,以达到便民利民目的。我县于2020年2月13日发出《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林木权属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霞政﹝2020﹞5号),现将《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林木权属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福建省林业局于2019年3月12日制定出台《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规定全省的林木采伐要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执行。根据《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对以下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的,为便民利民,可自愿提交如下有关山林权属资料:……采伐零星散生木、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该政策,以便民利民,我县2020年2月13日发出《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林木权属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霞政20205号)

二、重点内容

1、特殊情况适用情形含8种情形,都是在《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表述的情形之内,主要有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和确有办理林木所有权证书但是证本遗失,短期内无法补办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两种情形。

2、明确两种情形下要提交的林木权属材料及相关材料范本。

三、政策依据

1、《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和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2、《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非林地上的林木(珍贵树木除外)采伐实行备案制。

3、《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采伐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简化部分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的通知》(闽林文〔2019〕10号)第二条 关于简化电力走廊林木采伐权属证明材料。

四、特色亮点

1、林木权属认定实施办法出台,将开具林木权属证明的职权下达到乡镇(街道),达到便民利民。

2、增加或明确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适用的情形,将因森林火灾、台风、洪水、霜冻等灾害的受灾林木、受灾需上报审批的非林地上珍贵树木及符合适用情形,有确权但证本遗失,短期内无法补办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情形进行明确。

五、落实措施

1.公示。将采伐林木的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以保障林木权利人权益。

2.补偿到位。属于电力线路走廊建设采伐林木的,电力产权人与林木所有人要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绿化不再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规定补偿到位,做到既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电力线路走廊建设,又保障林木权利人权益。

六、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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