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11-30 15:50:00 来源: 霞浦县人民政府 作者: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霞政〔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5日

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交易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交易配置效益和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实现交易过程的公正、透明、高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不含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依法采购方式开发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电子交易系统,配置相应硬件,建设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系统。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主体包括本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村(居、社区)集体组织。

第五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及相关中介服务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进入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采用摇号方式进行交易。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中介服务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

政府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400万的建设工程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规模标准达到前款规定的,应进入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采用摇号方式进行交易。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及相关中介服务,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应急等特殊情况,不宜以摇号方式交易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不实行摇号方式交易。项目审批部门或资金管理(拨付)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七条 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交易活动分为计划实施,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选择,财审,施工摇号,竣工验收及审计六个阶段,各阶段的审核时限分别为2、2、3、2、2、10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审核,各相关办理部门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未作出审核意见的,视为默认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农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活动六个阶段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梳理,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制定实施办法、办事流程、服务指南,并在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网站公布。

第四章 企业名录库

第九条 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制定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涉及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财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建立并管理企业名录库,各类企业名录库应当不少于10家企业,同一类企业名录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企业仅限一家入库。

第十条 企业名录库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霞浦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入库公告。

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财政局(不含财审)、农业局等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资质类型、等级分别汇总并在霞浦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定入库。企业名录经盖章确认后连同电子材料移交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系统,供建设单位摇号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 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㈡具有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保;

㈢在截至申请入围时无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㈣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入库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仅限于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行业的施工企业应当是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虽不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但在我县有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企业。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遵守摇号的相关规定,认可摇号产生的结果。若出现对违诺、失信、不履行协议的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予以清退,2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加入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摇号;

㈢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接受建设单位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

㈣不参与买标、卖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交易行为的,不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㈤与各相关参建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五条 对列入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入库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已入库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该企业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一周内发出书面通知书给相关企业将其从企业名录库中清退。

㈠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㈡有行贿、买标、卖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交易行为或暴力抗法等行为被相关单位认定的;

㈣ 与摇号被抽中而不履行服务的;

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承包合同的;

㈤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

㈥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或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行政处罚的;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及资质变更、联系人变更等情况的,以及出现注销或主动退出登记的,应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后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更新。

第十七条 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半年至少调整一次。新增本县施工企业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之日起即可申请进入企业名录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施工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定进入企业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审核把关不严,由县发改局予以通报,通报后未按要求予以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摇号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摇号程序

㈠ 发布公告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有立项审批依据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立项审批文件报发改局确认;无需立项的由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说明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发改局,作为进场的依据。进入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审依据县财政局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局规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财审或者第三方审核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经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摇号公告文本,申请进场登记,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上公开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施工企业的摇号公告内容必须明确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型、等级、工程总投资及其它要求。摇号公告内容尽量达到合同文本要求。

建设单位在公告期限届满前,需要对已发出的摇号公告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将修改或补充后的内容在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上进行发布,重新起算公告期限,并由建设单位电话通知已报名企业。原公告规定的摇号活动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㈡报名、摇号、确定中选人

1.企业名录库内的施工单位符合条件的,在公告期内通过阳光平台系统报名,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响应的,则视为放弃报名。报名企业为2家(含)以上的,采用摇号方式抽取;报名企业只有1家的,经建设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其为中选企业。

2.在公告规定的摇号时间,由建设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室主持摇号,确定中选候选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摇号过程同步进行网络直播。

现场摇号活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委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公开摇号,1人负责摇号, 1人(含)以上负责监督。

摇号方法以摇号机摇号为主。条件成熟时可以采用电脑摇号方式。施工企业按网上报名时间,在阳光平台系统内自动生成施工企业参与报名随机抽取的序号列表。序号即代表该施工企业随机抽取球号。建设单位通过摇号随机抽取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施工企业即为中选候选人。

3.建设单位代表对中选候选人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确定并现场公布结果;若审核未通过,则取消该次随机抽取结果,并立即重新组织摇号活动,直至产生符合该项目设定条件的施工企业为止。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有特殊要求,需核对原件的,可采用网上报名现场核实的方式进行。

4.建设单位应在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上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为2日,公示期必须设定在法定工作日。公示期内发生投诉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选企业发出中选通知书。

㈢签订合同

中选企业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按照中选通知书要求,3个工作日内派代表与建设单位联系并订立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摇号抽取参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企业名录库少于10家,建设单位在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摇号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从符合要求的报名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中实行公开摇号确定,摇号程序参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代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场组织的,取消该项目摇号活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上公布其相关项目取消的公告。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一次未到场组织摇号活动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单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未到场组织摇号活动的,提交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予以问责。

第六章 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30万以上项目和超过财审价1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或者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需经内部审计或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予以审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交易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小规模建设工程交易日常工作的服务职责。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公开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财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公开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工作不到位、不实行公开交易及违反交易程序、规则的单位或个人要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交易活动全过程产生的资料,实行电子数据与纸质文档分别保管,保存期限三年。电子数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管,纸质文档由建设单位和各办理部门分别保管。

第二十六条 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建设、维护、日常业务等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不属于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不含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进入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允许其进入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施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原有关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交易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霞政[2017〕11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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