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08-05 08:56:00 来源: 霞浦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霞政文〔2020〕192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霞浦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

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国有企业

《霞浦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2083日      
霞浦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

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采购交易活动,提高工程交易配置效益和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决定在本县范围内实行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

第二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和《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宁发改法规〔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是指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由采购人依据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区间内(下浮6-12%)确定发包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由采购人根据市场采价方式确定发包价,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企业中公开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实行阳光平台采购发包。市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市级以上资金管理(拨付)单位及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进入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四)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如以后省市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则此上限标准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及在县政府批准的霞浦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择发包方式。其中,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发包。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应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决定发包方式。

第八条 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服务,相应的候选投标企业为市级阳光平台相关市直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集中采购候选投标企业(下称投标企业),我县不再重复进行集中采购。

第九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程序

(一)进入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项目,采购人应制作采购文件,并在霞浦县阳光平台发布采购发包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发包信息公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选取办法等,施工类项目还应包括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等;

(二)投标企业在采购发包信息公告结束前,登录霞浦县阳光平台缴纳保证金,线上报名、投标;

(三)采购发包信息公告结束后,由采购人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对投标材料进行审查。响应采购公告的投标企业在2家及以上的,由采购人采取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响应采购公告的投标企业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其为中标单位;没有响应采购公告投标企业,以及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条件投标企业的,由采购人调整下浮值后,再按程序组织采购发包;

(四)公开双随机抽取方法:第一轮由采购人公开随机为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第二轮由采购人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企业;

(五)现场公开双随机抽取活动由采购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配合,在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场所实施,全程监控,录像存档;

(六)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人在霞浦县阳光平台公告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八)交易材料备案,采购发包相关材料由阳光平台自动生成备案文件,并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职能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采购项目审批、预算审核、投标企业采购、交易制度建设、投诉处理等各项工作,保障阳光平台有序运行

)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业主参与的行业管理诚信档案,定期对本行业投标企业的依法从业、职业道德、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及法人代表限制其参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对失信行为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采购发包监督

(一)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若项目无明确监管部门的,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

(二)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预决算审核、本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援助资金,以及村级组织使用村级集体资金、援助资金建设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县属国有企业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确定采购发包方式。本规定不含政府采购类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交易活动全过程产生的资料,实行电子数据与纸质文档分别保管,保存期限五年。电子数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管,纸质文档由建设单位和各办理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四条  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建设、维护、日常业务等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原《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霞浦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霞政〔20198号)同时废止。

本暂行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发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