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倡导移风易俗,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东至赤岸大道,南至三河路,西至六一七路与三河路交叉处,北至龙首山,及城区规划内已建成的小区。 二、限放时间:限定燃放区域除每年元旦、除夕、正月初一和元宵期间,其余在每日23时至次日6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 三、在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五)输变电安全保护区内; (六)车站、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四、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活动举办前应向社会通告活动的主要信息,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施行。 五、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放时间、地点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规定办理。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户等处燃放,或者从室内向室外抛掷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树木、公共绿化地等处抛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船舶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了依法给予处罚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十一、本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霞政〔2016〕1号)同时废止。 霞浦县人民政府
本文章转自:霞浦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