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的通告

2020-08-04 08:00:00 来源:泸水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机械类型(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林格曼黑度”是指用视觉方法对烟气黑度进行评价的一种方法,共分为六级,分别是:0、1、2、3、4、5级,5级为污染最严重(详见附件)。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视烟度和林格曼黑度超过Ⅰ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控制区范围

本市新城区城市建成区为控制区,具体区域为:怒江大道---六库镇下赖茂-六库镇丙舍坝公路---滨江路东侧(怒江沿线)---雪山路东侧(怒江沿线)---怒江大道---赖茂河南路---雅兰巷---城西巷---怒江民族中学外围---峡江雅苑小区西侧外围---怒江大道构成的封闭空间区域范围(不包含区域边界外侧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详见附件)。

三、实施时间

控制区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

在泸水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需要通过受理窗口(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1楼污染控制股)或者网上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环保登记号码,机主自行制作环保标牌,喷涂于显著位置。

环保标牌样式及尺寸:

外观标准尺寸:长50cm X 高10cm,单字高7cm;

字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

字体颜色:白色;

背景颜色:蓝色(R:53、G:85、B:219);

位置应优先在机械左右两侧,每侧一个。如果侧边没有合适空间,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位于机械左、右或尾端时,要求水平,离地面高度至少1米。

五、控制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怒江州泸水市禁行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分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工作。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排放明显可视烟度和林格曼黑度超过Ⅰ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督制度。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可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安装的黑烟抓拍设备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收集证据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八)本通告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附件:1、泸水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范围图

          2、林格曼黑度等级示意图


2020年8月4日


件1:泸水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范围图


附件2:林格曼黑度等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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