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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8:00:00 来源:卫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发布日期: 2019-05-18       浏览次数:

5月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2019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为方便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办法》,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办法》出台势在必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目前已接近百万辆,其中市区超过30万辆,每天新上牌照车400辆左右,停车位严重不足,停车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总的来看,停车场建设管理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停车管理体制不顺。我市停车管理涉及公安、住建、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管理事权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停车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二是停车配建标准与需求不相匹配。我市近年来建成投入使用的小区、商业区、医院、学校等配置的车库、车位的标准较低,大型公共停车场更是缺乏。三是停车经营市场管理混乱。利用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未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收取的停放服务费未建立合理的再分配机制,造成无照经营、随意占用公共资源、强行或者乱收费等现象频出。四是停车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无法适应我市停车管理的需要。《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改善城区停车难现象,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共26条,主要规定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停车场定义,明确各县(市、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规划和建设,规定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停车场地土地取得、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建设方式,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责任主体。第三章使用和管理,规定了经营停车场的条件,收费价格管理,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场行为规范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停车场管理要求,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停车信用监督制度等。第五章附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办法》坚持以人为本

《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地,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放场所,包括永久停车场地、临时停车场地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发展理念,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兼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低碳慢行交通,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要,采取信息化手段调剂车位余缺,缓解公共停车场地区域供给不足。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优先规划建设停车场

《办法》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近期、中长期城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规划;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地建设。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空闲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享受交通运输用地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使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地,依法享受交通运输用地优惠政策。国有长期闲置土地和原划拨闲置土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地。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道路修建工程,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地。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授权特许经营者在城市近郊区投资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地,并配套建设公共交通站点,便利驾驶人无障碍换乘,逐步减少城市快速通道和市区一类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两侧临时停车场地。

城市长途汽车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适宜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地,便利驾驶人停车和换乘。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得地面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后,提出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手续。

鼓励单位或个人在场地许可的条件下投资安装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设备。

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地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配建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车辆充电所需。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有的市政道路或道路两旁空闲场地,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临时停车场地。

公共停车场地建设实行属地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地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地建设。

政府主导的公共停车场地可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地时,可以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建设。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地,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地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规范管理使用行为

公共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地,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地特许经营者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纳入公共停车场地统一经营管理。

公共停车场地特许经营者应当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智能化信息平台,用科技手段对公共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进行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地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阶梯收费制度。市区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划分区域,实行递减方式收取停放服务费。

本着错峰出行、鼓励短停的原则,市区一类、二类区域采取分时段计收停放服务费,日间半小时内免费停放、超出半小时按小时作为计费单元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夜间按次计收停放服务费,提高停车泊位使用频次。市区三类区域按日计收停放服务费,引导车辆向近郊区停放,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承载压力。

商业繁华地段、医院、中小学校门口等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地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可在规定时段内上浮收费标准;老旧小区集中、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地段,对周边居民在规定时段内可下浮收费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停车乱收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公共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标识并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不得在公共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的用途,或者将现有的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停车场地运营服务规范,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地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建设全市公共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信息系统,组织公共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特许经营者接入实时数据,对公共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平顶山市数字城管指挥平台。市民可借助“城管通”移动客户端免费查询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实时信息,便于停车、找车。

公共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特许经营者应当建设区域停车诱导子系统和停车信息智能采集子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特许经营者、停车人的诚信管理,建立健全停车记录和信用档案,实施城市黑名单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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