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经我局对2008年以来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退付情况进行梳理,涉及历年有65个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付手续,经多次电话通知,只有少数工程项目办理退付,大多数仍未办理。现将涉及工程项目予以通告,请符合《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退付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收集资料(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并根据办理退付流程在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周边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群众反映拖欠工资问题,需尽快解决、妥善处理)。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建设单位向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521室)提交退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在经审查受理并通过县门户网站公示期满、无相关欠薪投诉或反映后,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人前来办理退付手续。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退付流程及所需表格样式资料见附件,如有问题请拨打0933-5939523联系。
附件: 1.2008年以来缴存保证金未及时退付项目汇总表; 2.《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3.建设单位申请退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程序及资料清单; 4.《关于**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公示》样本; 5.《承诺书》样本; 6.泾川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7.《收条》样本
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0日
附件2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州、县市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甘肃省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可以支取保证金: (一)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 保证金支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建设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建设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规 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九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企业补缴保证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 第十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一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为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据实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批准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30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由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政办发〔2007〕86号, 2007年6月28日印发)
附件3 建设单位申请退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程序及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单位书面承诺所建工程已全部竣工,工人工资全部发清,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加注意见; 3.整个工程期间工人工资发放花名册(按月提供花名册,每月的工资发放花名册上汇总清楚当月发放工资总额及人数,花名册必须有工人电话号码、工人签字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4.缴款个人或单位收条、缴款单位出具的经办人员经办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收条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需加盖缴款单位公章); 5.缴纳保证金凭证及缴费回执; 6.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验收后在施工现场周边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包括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情况、工资结算结果、泾川县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933-5939523、甲乙双方、行业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提交公示资料及公示影响资料); 7.填写《泾川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审批表》; 8.建设单位将以上资料证件准备齐全后,向县人社局提出退付申请,县人社局初审并提请在县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相关投诉反映的,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前来办理本息结算退付手续。 注: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附件4
关于 项目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公示
建设单位: 电话: 施工单位: 电话: 工程造价: 建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程款支付情况: 工资结算发放情况:已累计发放工资 万元,涉及农民工人数 名。 该工程已于 年 月 日竣工,现准备申请退付该工程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保障维护劳动者(农民工)权益,现将工程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发现该建设工程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向泾川县劳动监察大队、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泾川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电话:09335939523 行业主管部门及举报投诉电话: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承 诺 书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工程总造价 万元,于 年 月 日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到位,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出现讨薪上访事件,我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收 条
今收到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付的 (建设单位)开发的, (施工单位)建设的 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
收款单位盖章或收款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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