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公安局 国网灵台县供电公司 关于严厉 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3-27 00:00:00 来源:甘肃·灵台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广大电力用户: 

  为有效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灵台县经济社会健康科学和电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责任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不得修建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建成后,在保护区内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以及违法、违规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属单位或个人,应自行砍伐或者拆除。经责令不予自行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砍伐、拆除。已种植树木砍伐时不得碰触电力设备,造成停电等事故。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电力设施射击;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不得在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5米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上述范围外进行时不得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向电力线路施放含有锡箔纸的“庆典礼炮”和彩带;不得在电力线路周围悬挂气球标语、彩带及进行钓鱼等其它有碍电力线路安全的活动。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修路、架线等作业时,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超过4米高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人员)需要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或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影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秩序,对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盗窃电能,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等方法窃电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十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电力违法犯罪活动,设立举报电话:公安局报警电话110;24小时供电服务电话95598,国网灵台县供电公司举报电话0933-3626153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执行。     

    

     

         灵台县公安局       国网灵台县供电公司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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