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4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及《平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中医(综合)诊所管理和中医诊所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平卫计函发〔2017〕299号)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其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中医诊所备案要求。我局决定准予备案,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10日(共5个工作日)。 如对拟备案医疗机构信息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应告知或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灵台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933-3621812 5932293 联系地址:灵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 县卫生健康局中医股(201室) 灵台县卫生健康局 20120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