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重点场所 特定人群防控指南

2020-02-17 08:00:00 来源: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jc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特定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方案(第三版)》《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普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重点场所 特定人群防控指南》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其办公场所

(一)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春节假期外出情况排查,凡14天内到过武汉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或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或有发热等症状的,一律就地限制活动,同时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处置。

(二)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各单位每天要对进入本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凡体温≥37.3℃的,一律禁止进入,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处置。

(四)所有工作人员和进入单位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提倡使用新媒体办公,尽量控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减少人

员聚集,尽量控制会议人数,提倡开电视电话会议,禁止多人聚

集的活动。

(五)保持办公场所卫生清洁和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

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

(六)保持工作台面清洁,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

定期清洗,每天消毒不少于1次。

(七)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和消毒液,保证供水设施

正常工作。

(八)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的口罩设置

固定容器收集,废弃口罩要进行毁型。

二、公共场所

本指南所指公共场所,系宾馆、酒店、超市、商店、餐饮店、

展览馆、体育场馆、景区景点、文化馆、博物馆、网吧、公共娱

乐场所以及容纳人员超过10人的服务行业等,并包括窗口服务

单位。

(一)各场所恢复对外提供服务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场所

疫情防控工作,并将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报县疾控中心。

(二)各场所恢复对外提供服务前,要对所有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和信息登记(包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现居住地、近期旅

行和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掌握其返工前的旅行和居

住情况、与其他人员接触的情况和健康状况。

(三)凡有发热症状(体温≥37.3℃),14天内到过武汉及

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的,或与确认

病例、疑似共同生活、工作或同乘交通工具的,一律就地限制活

动,同时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待排除可疑情况后,才能上

岗。其家庭成员有发热症状的,要报县疾控机构进行进一步的

排查。

(四)健全重点场所的通风、清洁卫生、消毒、体温检测等

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六)向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如:口罩、帽子、

洗消用品等。

(七)对进入场所的所有人员(含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

凡体温≥37.3℃的,一律禁止进入,要及时登记并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处置。进入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八)适当控制服务场所人员数量,避免场所内人员密集。

对外服务窗口单位要尽量简化服务流程,避免服务对象在场所内

长时间滞留。

(九)宾馆、酒店在旅客入住前须详细登记入住旅客信息,并按照不同来源旅客在不同楼层、不同区域的原则安排住房。

(十)公共场所入口、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提示牌,告知应当

遵守和注意事项。

(十一)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和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

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

(十二)对场所内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公用物品及

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定期清洗和消毒。

(十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

和消毒液,保证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十四)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的口罩设

置固定容器收集。

三、养老院

(一)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不

接待外来人员走访慰问,老人不能离院外出,不再接受新入住老

人,必须外出的老人,回院后在相对独立的区域生活并密切观察

健康状况。

(二)对所有工作人员和护养老人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建立工作人员和老人的健康制度,每天进行2次体温

监测并登记,凡体温≥37.3℃的,要限制与其他人员接触,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处置。

(四)工作人员一旦出现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院就诊排查,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后,方可

重新上岗。

(五)做好日常预防措施,注意个人卫生,佩戴口罩、帽子

等;要尽量控制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避免共用个人物品。

(六)建立探访人员登记制度,如探访人员有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可疑症状,应拒绝其探访。特殊情况下的外来探访人员必

须佩戴口罩。

(七)定期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不宜开窗通风的,

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冬季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

外温差过大而引起感冒。

(八)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的口罩设置

固定容器收集。

(九)预备隔离房间,以供出现可疑症状的老人隔离治疗使用。有症状的老人应及时予以隔离,避免传染给他人。

四、各类交通站点、服务区、车站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并将人员信息和

联系方式报县疾控中心。

(二)对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和信息登记(包

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现居住地、近期旅行和居住情况、家庭

成员健康状况),掌握其近期旅行和居住情况、与其他人员接触

的情况和健康状况。

(三)凡有发热症状(体温≥37.3℃),14天内到过武汉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的,或与确认

病例、疑似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同乘交通工具的,一律就地限

制活动,同时报当地疾控机构进行排查,待排除可疑情况后,才

能上岗。发现其家庭其他人员有发热症状的,要报县疾控中心进行进一步的排查。

(四)健全本单位重点场所的通风、清洁卫生、消毒、体温

检测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知识培训,并有面对公众的防护知识宣传资料。

(六)对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帽子,注意个人卫生等,尽量减少工作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

(七)售票时对乘客个人信息进行初步排查,凡发现14天内到过武汉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

的,应该及时报县疾控中心进行进一步的排查。

(八)对进入车站、码头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凡体温≥37.3℃的,一律禁止进入内,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处置。

(九)简化服务流程,做好乘客疏导,适当控制候车厅、候

机厅人员数量,尽量缩短乘客逗留时间。

(十)车站、码头入口应当设置提示牌,告知应当遵守的个人防护等注意事项,进入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十一)保持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和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

(十二)对场所内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公用物品及

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定期清洗和消毒。

(十三)设置能满足需要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

洗手液和消毒液,保证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十四)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的口罩要

设置固定容器收集。

五、交通工具

主要指长途和短途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一)随时保持车站、车厢内的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保持公共交通工具良好的通风状态,空调车要保证空调系统或排

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

(二)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与消毒频次,做好清洁消毒

记录和标识,长途和短途汽车每一班次后必须进行消毒。

(三)对司乘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知识

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可佩戴N95口罩,

并每日做好健康检测,凡体温≥37.3℃的,一律禁止上岗,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正常后才能上岗。

(五)长途和短途汽车应配备体温计、口罩、消毒液等用品。(六)所有乘客必须佩戴口罩。如途中发现乘客有发热、咳

嗽等症状,要立即就近报疾控机构进行排查。

六、特定行业人员

本指南所指的特定行业人员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民警、消防、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员等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员和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工作人员。

(一)上岗前对所有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上岗前对所有人员进行假期外出情况排查,并每日进

行体温检测,凡14天内到过武汉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

告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的,或有发热等症状的(体温≥37.3℃),

需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正常后才能上岗。

(三)做好日常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必须佩戴口罩、帽子等,上岗前和下岗后做好洗手、消毒工作。尽量控制与往来人员

之间接触,快递人员要尽量避免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

七、建设项目施工工地

(一)各用人单位在复工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并将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报县疾控中心。

(二)各用人单位在复工前,要对所有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和

信息登记(包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现居住地、近期旅行和居

住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掌握其返工前的旅行和居住情况、与其他人员接触的情况和健康状况。

(三)凡有发热症状(体温≥37.3℃),或14天内到过(或

来自)武汉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

的,或与确认病例、疑似共同生活、工作或同乘交通工具的,一

律就地限制活动,同时报县疾控中心进行排查,待排除可疑情

况后,才能用工。

(四)各用人单位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并指导做好个人防护。

(五)各用人单位应当坚持每天对所有人员进进行体温检测,

发现体温异常(≥37.3℃)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工作特点,向其工作人员提供

必要的防护用具,如:口罩、帽子、洗消用品等,上岗前和下岗

后做好洗手、消毒。

(七)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公

共卫生设施,建立公共设施的保洁和消毒管理制度,保持工作场

所的通风、清洁、卫生,有条件的要定期进行消毒。

(八)各用人单位应当适当控制工作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密集。

八、建立健全责任制

1.以上各类人员和场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带头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处理。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加强监管,督促指导落实各项措施的执行。

3.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指南具体细化相关措施或规定,

确保相关人员身体健康。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防控工作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学校和幼儿园的防控工作指南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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