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垃圾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解决我县建筑垃圾无处填埋处置的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原江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置换为建筑垃圾填埋场。现就规范建筑垃圾填埋处置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的归类和处置 (一)建筑垃圾归类:城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废旧家具及其他废弃物等属于建筑垃圾。 (二)处置方案:所有施工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一律运送到原江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县城东南方向江曲公路11.3KM处)填埋,不准随意倾倒和处置。 二、收费处置标准 参照《江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江发改〔2018〕158号)中“自运垃圾至处理厂,按处置费收取:80元/吨”标准,现建筑垃圾处置按30.00元/吨试行收费(试行期6个月),用于建筑垃圾的填埋、焚烧等。 三、保障措施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监督管理,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从重处罚。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