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生猪调运和猪肉及猪肉制品流通的公告

2020-03-18 08:00:00 来源: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jc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普洱市公安局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普农〔202015号)、《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工作动态第136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撤销201982日江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暂停生猪调运和猪肉及猪肉制品流通的公告辖区内普通公路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临时查证验物点,恢复生猪调运和猪肉及猪肉制品流通。按照《普洱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普非防指办字20202)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进入我县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签章、消毒、登记等工作,消除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传播疫情风险。现将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包括肥猪、种猪、仔猪),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货主凭备案登记表、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注明非洲猪瘟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编号等信息)、有资质的实验室(地市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开展调运。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二、生猪产品(指未经加工的生鲜冻品胴体、猪肉、内脏、头、蹄、骨、脂),向调入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货主凭备案登记表、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注明非洲猪瘟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编号等信息)、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有资质的实验室(地市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开展调运。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调运生猪运输车辆须符合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要求,按照备案线路行驶,并严格消毒。

四、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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