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对被责令停止违法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其他说明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明确2020年将覆盖全行业。2017年、2018年、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明确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如已于2020年1月1日前建成并实际排污,但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2020年9月30日仍无证排污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尽快按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由于2020年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量多,附件中排污单位需2020年6月30日前将填报好的有关资料,经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审核,确保2020年9月20日前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咨询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0879-3017637 附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020年9月20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 2020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