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鼓励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普洱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非城镇户口人员;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有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相关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执行,可自行选择相应比例缴存。月缴存基数按照实际收入自主申报,最低不能低于上一年度普洱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普洱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人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一年内不得调整变动。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按月、连续、足额将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中,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方式计息。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