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庸·战疫安边丨私藏枪支!主动与被动,一字之差,牢狱之别!

2020-05-11 00:00:00 来源:思茅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 作者:思茅公安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51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倚象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当场缴获射钉枪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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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10时许,倚象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倚象镇竜竜村村民李某家中疑似藏有枪支。倚象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到李某家中劝导李某自觉上交枪支,李某否认家中藏有枪支,劝导无果。随后,派出所民警持搜查证对李某家进行搜查,于13时许在李某家中当场查获射钉枪2支、射钉枪射钉弹67颗、铁砂350余克。经审讯,李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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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私藏枪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害人害己,奉劝任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尽快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对于主动上缴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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