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0-12-30 08:00:00 来源: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编辑zy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划定范围详见附图,以实际道路为划定界限。

二、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管控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三)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现有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必须在禁燃区建成时限内拆除,一律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四、县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等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执法力度。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高污染禁然区范围图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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