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附件下载相关链接

2019-05-10 00:00:00 来源: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出台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我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秀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1-9条,主要明确康复救助原则、康复服务范围、救助年龄段、救助标准、康复救助内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2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3周岁。

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省级财政对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适当补助。

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家庭收入情况依照《莆田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莆政办2012157号)进行认定。

    10-18条,主要明确康复救助补助原则、申请流程等内容。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报销。

    19-25条,主要明确康复机构监管措施、各部门职责分工、实施时间等内容。康复机构管理按照民政部等4部门印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规定执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三、主要特点

(一)在救助申请方面为了方便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可以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组织申请康复救助。

(二)在救助年龄方面,把残疾儿童救助年龄段从0-6岁提高到0-12岁;把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段从0-6岁提高到0-14岁。

(三)在救助标准方面,将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超过1.8万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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