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做好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9〕142号) 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2018)>的通知》(闽海渔〔2019〕1号) 二、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意见》 (闽委发〔2018〕17号),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做好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9〕14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区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管理,有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海洋产业的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2018)》的通知" (闽海渔〔2019〕1号)文件,起草《秀屿区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补助对象。申请补助对象为区内从事海洋产业的企业、家庭农场。申请水产种业、养殖类项目的公司需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通过流转的需另附养殖租赁合同),项目涉及陆上工程建设的公司需具有设施农用地等有效项目用地证明。 (二)项目支持范围。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支持范围,是指尚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近期已经建成、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并且能够在2年内建设完成(以项目批复时间为准)的海洋产业发展示范项目。 (三)项目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3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8〕63号)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助验收通过的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 (四)工作业务流程。一是业主申报,二是初审推荐,三是县级审批,四是项目验收,五是绩效评价 。 (五)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使用。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由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拨付方案送区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保障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