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督函〔2019〕97号南乐县督办问题整改查处情况信息公开

2019-11-28 17:39:27 来源: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政府 作者:环保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编号

检查时间

县区

乡镇

(街道)

污染源

名称

污染源地址

问题类型

现场问题情况详述

整改要求

整改时限

整改(进展)情况

查处情况

是否完成

HN-201910-093

2019-09-15

濮阳市

南乐县

产业集聚区

南乐县伊诺建材厂

濮 阳 市 南乐县 G106(京广线)

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打印工段正常运行,工作指示灯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开启运行。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2019-10-30

 

调查情况:南乐县环保局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1、2019年9月15日,环保部检查组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打印车间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运行事实存在,打印机指示灯亮着处于开机状态,但是并未工作打印,通过调取当时监控视频影像可以看到工作台上没有打印材质。可见打印机在检查时并未打印作业2、从环保部检查组提供证据照片来看,只提供一张打印机指示灯亮着的照片,并未提供打印机当时是否作业照片等证据。现场检查问题的描述与交办的证据照片逻辑关系不明确,不清晰。3、南乐县伊诺建材厂法人代表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没有打印作业,打印机每天需要压墨,属于正常保养,打印机保养时不产生废气。对其陈述,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4、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打印工序工作人员,检查组现场检查时打印机处于保养维护状态并未打印作业。

调查结论:综上,南乐县环保局多方面调查,无法证明南乐县伊诺建材厂打印工段运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开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考南乐县环保局法律顾问单位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南乐县环保局班子会研究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已完成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