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2020〕2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0-02-27 16:48:47 来源: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乐政20202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227

 

南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南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禁养区进行调整。

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禁养区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南乐县第二水厂地下水井群一级保护区

2南乐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南乐县县城建成区及各镇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执行。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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