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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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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2019年4月23日修订)、《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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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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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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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抽查数量在每月监督抽查计划中占比不得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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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实际间隔至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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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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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三)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五)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九)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十)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一)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二)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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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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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2019年4月23日修订)、《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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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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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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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队、大队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自行设置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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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实际间隔至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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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三)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五)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还应当检查单位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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