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剑河县自然资源局对剑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过程中土地评估委托行为,保障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等有关规定,剑河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建立县本级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土地评估机构可承担我县本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工作,现向社会公开选取,欢迎符合资格的机构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范围 主要包括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含改变土地用途及增大容积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地价评估,处置国有资产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地价评估、土地他项权利涉及的价格评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的价格评估等。 二、报名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在省级(含)以上相关估价师协会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并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申请机构需要具有土地估价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应为B级(含)以上(同一机构若具有房地产三级(含)以上资质必须一并提供)。 (四)通过工商年度年检和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年检。 (五)本次报名不接受联合报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需提交的资料(以下所递交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报名申请书及评估机构简介(基本情况、公司资质及资产估价人员组成等,附评条件情况说明)(原件)。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代理的同时提供授权代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三)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四)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备案函(复印件1份)。 (五)出具近两年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诚信等记录承诺书(原件) (六)出具收费标准承诺书(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和2020年11月贵州省土地估价协会(土地估价收费标准--试行)规定收费标准下浮多少比例进行收费的承诺)(原件)。 四、评审办法 根据评估机构土地估价资质、2019年-2020年业务情况、估价师数量及承诺的收费标准下幅比例等基本情况,评选3-5家机构入库。 (一)报名时间:2021年1月4日09时至2021年1月18日17时(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剑河县自然资源局收购储备与产权交易中心 (三)报名方式:只接受现场报名 (四)联系人:田鑫 联系电话:0855-5225127 六、确定公告 报名结束后,我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协调决策小组将对报名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备选库。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为2021年度入库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并在剑河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七、其他事项 (一)进入备选库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土地的价格,对所出具的估价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土地评估机构要做好评估地价保密工作,不得在评估期间向用地单位或相关人员透露和商量地价。 (三)入库单位如果机构或执业估价师、联系人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有关变更信息函告我局。 (四)如无特殊情况,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应为1年或1年以上。 (五)入库土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入库资格,并取消次年的入库申请资格: 1、随机选取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2、因违规操作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3、有明显高评或低评地价不良记录的; 4、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估价报告的; 5、不遵守保密规定,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透露和商量地价的。 特此公告。
剑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