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2020年河库名录
一、县级总河长
总 河 长:向必武、杨 波 副总河长:龙安平、吴世军 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召集:龙安平
注:如责任包保河流(水库)县级河长因升迁、调离等因素不在凯里市任职,则由接任该同志分管工作的领导担任河流(水库)的县级河长
县级责任单位及县级河长工作职责
一、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责任单位在河长巡河前需提前进行踩点工作,规划好巡河线路,编制巡河方案报相应河长审查,按照审查的巡河方案开展巡河。各镇(街道)负责配合各责任单位开展巡河工作; (二)责任单位在陪同河长巡河过程中要做好信息的收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登记,建立问题台账;对河长交办的事项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至市河长办; (三)在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需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巡河结束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牵头,联系其他相关单位联合解决;若遇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若涉及多方违法事实需进行联合执法的,由责任单位尽快拿出联合执法方案,报相应河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各责任单位按时巡河要求巡河结束后,将巡河方案、巡河简报、巡河问题台账以及联合执法方案等相关材料打包报送至凯里市河长办备案,相关材料电子文档报送至市河长办QQ工作群; (五)做好“一河一策”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并按照任务分解开展年度工作,做好河流(水库)沿线村寨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当地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变“政府治水”为“全民治水”; (六)河流责任包保单位作为该条河流的管护主体,要紧紧围绕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对责任包保的河流(水库)上下游、左右岸开展工作,河流包保责任单位就是该条河流的“河长办”,根据单位职责既有义务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也有权利要求其他单位配合做好该条河流的相关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对该条河流的督导、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指导下级河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河长工作职责 (一)落实好州级总河长、州级河长、凯里市总河长及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的相关河长制工作; (二)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水库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担任河长的河流水库所涉及的河库管理保护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江河源头和水涵养区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河库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河库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行政监管与执法、河库日常巡查和保洁、信息平台建设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调度; (三)安排部署其对应的市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的相关工作,对相应河流水库管理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督导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一河(库)一策”开展相关工作; (四)每年赴对相应包保河流水库开展巡河(库)活动4次以上(其中一次为6月18日贵州生态日“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其余时间不定期开展巡查巡视,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并制定整治方案; (五)全面负责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推进,组织制定相应河流水库河长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河流水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相应河流水库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量化考核; (六)动员全社会积极关注和参与河库管理保护工作; (七)对相应河流水库的管理保护及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至少向相应的州级河长、本级总河长书面报告一次。 (八)召集责任单位和镇级河长会议,研究决定所管河流河长制工作的决策、规划、制度,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区域划界问题; (九)各县级河长在巡河的同时履行河长督查职责,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现场谈话,并要求立即整改,若情节严重的,报市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市河长办、市纪委进行全市通报,同时对县级及以下责任单位给予相应支持。 三、巡河目标 以全面深入推进我市2020年河长制工作为目标,全面贯彻实施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根据全市流域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长巡河、清障整治、清岸清水、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活动,对沿线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专项整治。 通过持续治理,促使凯里市境内河流流域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流域内村寨建设规范,生活污水、垃圾得到全面治理;山坡森林、植被得到进一步恢复;河流开发建设管理秩序得到规范;常流水面进一步扩宽,达到岸清水洁;既留住了青山绿水,又促进了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过巡河行动对各河流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便于“一河(库)一策”方案的落实。 四、巡河内容 (一)河(库)岸保洁是否到位,河(库)面是否有漂浮垃圾、废弃物、病死动物;河(库)底有无明显污泥、垃圾淤积或障碍物。 (二)河(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 (三)入河排污口标识有无缺失或损坏,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废水颜色,气味是否异常,汇入入河口的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 (四)是否存在侵占水域违法建筑,是否存在向河道内倾倒废土弃渣和危险物。 (五)是否存在违规网箱养殖、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河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七)以前巡河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八)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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