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相关信息

2020-02-02 00:00:00 来源:黎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作者:侗乡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黎平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武汉等疫区进入黎平人员以及与其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有发热症状的,必须及时到就近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无症状的,必须加强自我防护,居家观察14天,禁止串门或参加聚集等活动。凡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询问、调查、查验身份,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制造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黎平县人民法院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黎平县公安局 黎平县司法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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