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告

2019-12-31 15:51:00 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在城镇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凡是在县城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以下称“城镇”)有合法稳定(含租赁)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条 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起,我县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三条 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我县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

第四条 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第五条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其中,在城镇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城镇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符合国家政策的可优先办理不动产权证,享受免交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及免费邮寄居民身份证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条件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第八条 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关政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第九条 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县内顺畅转移接续。

第十条 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申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当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且可继续以农业转移就业劳动者身份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专项安排在城镇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在农业转移人口奖励资金中对在城镇落户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安排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并由县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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