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销售重点商品的经营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期间,对在我县内经营粮、油、肉、鱼、禽、蛋、奶、蔬菜、瓜果、药品、卫生材料及防护用品等商品实行价格重点监管。现将有关监管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经营以上重点商品的经营者,应积极担负社会责任和义务,主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杜绝非成本因素涨价。凡有提价调整的必须保存和提供成本发生变动的物证依据,严禁跟风涨价,同批进货的同一商品不得出现两次提价。 二、自觉接受和配合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点商品价格的监管监测工作,认真提供巡视监测具体商品的价格、成本、数量等信息,并为其真实性负责。对拒绝提供监测信息的,将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参考要件,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 三、自觉接受和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履行依法作出的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内容,规范价格行为。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是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对有条件标价的超市、药店、门面等未按规定标明重点商品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县发展改和革局联系人:龙朝兴,联系电话:13595520287) (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袁真,联系电话:1363855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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