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办发〔2021〕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高龄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麻江县高龄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高龄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改)、《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88号)要求,为全面建立健全麻江县高龄老人福利制度,切实提升高龄老人生活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长效机制,使广大高龄老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四条 对象范围。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健在的高龄老人。 第五条 发放标准。 年龄在80-89周岁的补贴50元/月·人,年补贴600元;年龄在90-99周岁的补贴100元/月·人,年补贴1200元;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补贴200元/月·人,年补贴2400元。 第三章 发放时间及方式 第六条 发放时间。高龄补贴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发放。 第七条发放方式。各乡镇(街道)在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将高龄补贴发放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高龄老人个人账户。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凡符合高龄补贴申报的对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份,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复印件3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麻江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式3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它人员办理申请的,代理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份。村(居)、社区接到申请并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第九条 审核。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要进行复核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村(居)、社区进行政策解释。 第十条 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开展抽查后审批。 第十一条待遇变更与终止。高龄补贴保障对象因死亡、户籍迁出麻江县等情况的,当月死亡、户籍迁出的,次月停发待遇。对死亡的,要及时退出,资金测算到死亡当月;对达到年龄条件的,要及时补进,资金测算到具体达到年龄当月。对各年龄段要分段测算资金。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高龄补贴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高龄补贴季度核查和上报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保障,及时将死亡、户籍迁出人员退出保障,确保补贴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监管 第十三条资金筹集。高龄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高龄补贴预算资金,县民政部门及时发放到账,确保高龄老年人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高龄补贴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麻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0XX年度麻江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