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森林自然灾害发生,有效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在生态林业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制定《瓮安县森林保险报案理赔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森林保险工作的投保,完善相关投保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定损理赔。 第三条 承保机构负责林业自然灾害发生后报案受理、定损理赔、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开展森林保险理赔。 第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森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并组织村(社区)、村民组、林农和协保员在发生森林自然灾害后的限时报案工作。 第五条 报案程序 森林自然灾害发生(火灾、森林病虫害、滑坡、泥石流、森林倒伏、雪灾、挂牌古树受灾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后,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林农和协保员应及时拨打95511报案,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承保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挂牌古树因灾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承保机构负责定损理赔。同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定损理赔程序 承保机构要及时受理报案,20日内完成定损理赔资料的收集,10日内理赔到位;未及时完成理赔的,需报所在乡镇(街道)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征得同意缓赔。 第七条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协保员队伍,做好森林保险宣传、防灾防损工作,督促指导协保员开展工作,明确协保员责任,划定协保员工作区域,加强协保员考核管理。 第八条 承保机构要保障发生森林自然灾害后赔付资金及时赔付到位。 第九条 森林保险报案理赔实行责任追究。发生森林自然灾害未及时报案,影响承保机构理赔的,由所属乡镇(街道)自行负责承担理赔责任并追究协保员失职责任。承保机构在规定时限未受理报案,未及时开展现场定损等影响理赔的,由承保机构承担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县森林保险工作,对发生森林自然灾害的案件要督促承保机构限时办理,在规定时限未办理完毕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并上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瓮安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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