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青城市监处字〔2019〕111号 | 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原料案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原料 | 1、没违法所得;2、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 | 刘勤 |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114.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 2019.9.4 | 自觉履行,15日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 无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