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村街道书院路社区居委会享受居民生活用电情况公示

2019-10-21 08:00:00 来源:李沧政务网 作者: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等文件规定,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经审核,李沧区李村街道书院路社区居委会位于书院路127号华易春之都小区内卫生服务站二楼,用于社区办公、文体活动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等,面积265平方米,服务于书院路社区全体居民,符合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用电价格适用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
特此公示。

李沧区民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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