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公安联合多部门严控火源 严打严惩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预防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工作是中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共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是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春季天干物燥,春耕备播在即,村民烧地边草、烧田基草、烧果园草、烧灰积肥等野外用火行为时有发生。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积极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春季森林防灭火形势稳定,近期,阳山县公安局把严防各类火灾作为工作重点,一方面联合乡镇政府、县林业局等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巡查,并向村民广泛开展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另一方面严密监控各类火源动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野外用火专项执法行动,对野外用火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近期,我局森林分局查处的野外用火行为 严管严控 2021年1月14日,我局森林分局民警联合青莲镇政府、太平镇政府、县林业局等部门,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案件4宗,行政罚款3人。 1月14日下午13时30分许,联合执法人员分别将在寺山村委会香江一村小组、寺山村庙背耕地燃烧地边草的李某某、蔡某某(均为女性,青莲镇寺山村人)查获。15时10分,联合执法人员巡查途中发现青莲镇屋村村委会岩背新屋村内冒烟后立刻赶往现场,发现郭某某(男,青莲镇屋村村委会人)正在扑火,经调查,火势系郭某某烧地边草引起。在调查后,联合执法人员责令以上3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李某某(女,青莲镇寺山村人) 蔡某某(女,青莲镇寺山村人) 郭某某(男,青莲镇屋村村委会岩背新屋村人) 同日,联合执法人员在太平镇塘村委会三和洞村上坝将正在烧地边草的黄某某(男,太平镇龙塘村委会隔江村人)查获,执法人员将其带回太平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讨。 黄某某(男,太平镇龙塘村委会隔江村人) 相关法律知识: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属=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