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预告 甘政预告〔2020〕9号

2020-03-18 17:58:00 来源:甘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甘南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相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长山乡新生村(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地地块的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拟征地总面积:1440平方米。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依据《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齐政发〔2015〕66号)标准执行。拟征收长山乡新生村区片综合地价33元/平方米。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4〕19号)文件执行。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甘南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对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其征地实行安置仍以原地类为准。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52-5626207  

  联 系 人:李善超  仲国庆                          

                                   甘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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