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关于申报2020上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06-08 08:00:00 来源:讷河市人民政府 作者:讷河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讷医险函〔2020〕4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齐医保发〔2019〕18号)要求,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因诊治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结合我市医保基金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实际医疗需求,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医疗机构不适宜大范围组织慢性病鉴定工作。因此,2020年上半年,为预防发生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鉴定病种的范围为部分疾病诊断明确,不需到医院进一步实施相关检查,采取不见面、提交相关材料即可有效认定的十五种门诊特殊慢性疾病,从而减轻参保职工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半年门诊慢性病认定病种
  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白塞病、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大器官移植术后、精神系统疾病,请符合以上十五种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将申报材料在限定时间内上报至讷河市中医医院(精神系统疾病到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医保科,中医医院联系电话:0452-3384511;仁康精神病医院联系电话:0452-3331678。
  二、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
  三、待遇结算
  按照慢性病患者长期规律使用药品的特点,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参保职工可根据病情变化需要选择使用相应待遇,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
  四、申报范围
  (一)既往鉴定合格的,本次不再重新鉴定,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二)既往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变化,可随时提供疾病相关材料和诊疗记录到讷河市中医医院重新申报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可在鉴定的次月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三)享受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的患者,发病未满3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不再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四)对于既往未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参保人员,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但目前病情变化已经达到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本次可申报所患特殊慢性病的相应病种。
  (五)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1年内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参保人员,可随时到讷河市中医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六)大血管搭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后1年内仍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参保人员,可随时到讷河市中医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七)各种恶性肿瘤病种是指在患病后需服用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如果参保人员是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确诊患病或待遇终止后病情变化的,可随时到讷河市中医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八)大器官移植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肝、肾、心脏、肺等大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随时到讷河市中医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九)自动放弃城乡居民参保险种,重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可申请将原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转至新险种,慢性病待遇享受时间连续计算。
  (十)不在本次鉴定范围的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下半年,如果可见面集中鉴定,将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五、申报地点和鉴定时间
  本次申报和鉴定慢性病工作由讷河市中医医院(精神系统疾病由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承办,参保职工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医院申报鉴定。
  (一)鉴定时间
  本次慢性病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6月5日,申报鉴定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5日(法定工作时间)。参保职工需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指定医院医保科进行申报,如果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将不再受理。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鉴定方式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ehe.gov.cn)下载鉴定表,填写后将确诊住院病历、近期检查结果原件在规定时段内邮寄至参保地代办人(单位或家属),由代办人到申报医疗机构申请鉴定。
  六、特殊慢性病购药范围
  (一)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购药执行《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齐医保函〔2020〕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临床医师可结合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实际病情需要,开具同享受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合并症相关联的药品或实施适应的诊疗项目。
  (二)本市居住的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我市定点医院由相关疾病医生开具慢病处方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然后到定点医院或慢病定点药店(讷河市齐康药店通江路店、讷河市国八医药富民大药房)购买所需药品。
  (三)异地备案人员慢性病鉴定合格后,可在居住地选择国家平台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
  七、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度最高医保支付限额时,慢性病门诊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新年度起始后可继续享受当年待遇。
  八、上述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讷河市2020上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鉴定。
  九、本文件下发后,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此文件传达至所有参保职工(包括在职、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如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参保人员遗漏鉴定,市医保经办中心将不再组织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十、上半年慢性病有关事宜可到参保单位阅读文件,或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ehe.gov.cn)查询,并可下载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由于申报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以及未提供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而影响鉴定结果,市医保经办中心将不再组织鉴定,责任由个人承担。
  十一、申报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附件3)和《鉴定表》(附件4),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此两份表格需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ehe.gov.cn)下载并自行打印,或到指定医院医保科填报。
  (二)项目填写要齐全,医保卡号或社会保障卡号必须填写齐全。
  (三)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慢性病,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进行申报。如果更改疾病病种,新病种享受待遇同时停止原病种相应待遇。
  (四)本次鉴定目的是确定参保人员所患慢性病是否需门诊治疗,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反馈结果,也不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由市医保经办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存档留查,不再返还本人,如参保人员需要留存原始检查材料,请上交复印件。
  十二、鉴定结果领取时间
  慢性病鉴定结果由医院告知患者。中医医院联系电话:0452-3384511;仁康精神病医院联系电话:0452-3331678。
  十三、待遇享受时间
  随时鉴定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鉴定次月10日。
  十四、此文件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有关特殊慢性病政策的文件时,如果本文件没有体现,可遵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讷河市2020上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2.讷河市2020上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鉴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3.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
  4.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表
  5.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

 
                                                                                                                                   讷河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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