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公告

2019-07-11 15:24:35 来源:碾子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发放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
  


  


   二、期限界定
  


  


   ()依据《民政部关于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第十三条规“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的规定,结合年度安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退役士兵待安置期上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期限为准。
  


  


   (二)依据《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规定》第二十七条“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并保留二十四个月的分配资格,在此期间内分配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超过二十四个月的,档案送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分配工”和《黑龙江省关于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民安〔2000〕101号)规定“对要求自职业并保留24个月分配工工作资格的退役士兵(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时间开始计算)”的规定,确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待安置上限为2年。
  


  


   三、待安置期生活标准
  


  


   待安置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999年至2018年7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计发。市区城市低保标准如下:
  


  


   1999年至2006年执行标准130元/人月
  


  


   2007年执行标准160元/人月
  


  


   2008年执行标准160元/人月
  


  


   2009年执行标准195元/人月
  


  


   2010年执行标准225元/人月
  


  


   2011年执行标准245元/人月
  


  


   2012年执行标准245元/人月
  


  


   2013年执行标准301元/人月
  


  


   2014年执行标准450元/人月
  


  


   2015年执行标准510元/人月
  


  


   2016年执行标准530元/人月
  


  


   2017年执行标准540元/人月
  


  


   2018年执行标准556元/人月
  


  


   四、发放方式
  


  


   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分批发放至退役士兵本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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