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子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2号公告

2020-02-28 15:46:22 来源:碾子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碾子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2号 公告
  
  为统筹推进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现就恢复部分行业营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住宿、餐饮(不含外卖)、娱乐、养生保健、健身休闲、体育活动、培训机构、会展营销、幼儿园、个体医疗机构、美容、洗浴足浴、出租车、宠物服务等暂缓营业以外,其他已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行业均可申请复工营业。
  二、区内具备复工营业条件的经营者可电话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复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本单位疫情防控体系建立、措施落实、员工管理、信息报告等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1、对经营者的要求:
  ①经营者要张贴温馨提示,提示服务对象做好个人防护和告知营业时间。
  ②营业场所内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持续流通,每天营业结束后对公共区域经常触摸的物体表面如柜台、桌椅、门把手、手推车、购物篮、水龙头等部位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③营业场所内严禁人员聚集,尽量减少人员接触,鼓励企业网上经营。
  ④尽量聘用本地员工,外地员工应为一直未离碾或来碾自行隔离满14天的人员。
  ⑤加强企业内部就餐管理,分时段错峰分散就餐。
  ⑥推行电子结算。
  2、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①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每天至少2次测量体温,做好登记,如发现体温异常及时报告属地社区。
  ②从业人员与其他人之间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
  ③从业人员在疫情期间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减少不必要外出。
  3、对服务对象的要求:
  ①进入营业场所内所有人必须佩戴口罩,不戴口罩禁止进入。
  ②服务对象持合法、有效小区通行凭证或等同的证明方可进入经营场所。
  四、对营业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服务对象不执行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经营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特此公告。
  
  
  
  碾子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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