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丰泽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首页 > 政策解读 > 本区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丰泽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政

2019-01-30 16:22:00 来源:丰泽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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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统筹解决城镇居民和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2018321号)等文件精神,鉴于我区201311月出台的泉丰政综〔2013158号文件有效期于2018年底届满,故进行重新修订。

   

  二、重点内容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丰泽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持有我区居住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不含厦门市),可持居住证在我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1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3500元(210元)、4000元(22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缴费人员在当年度内可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适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分档递增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元,最高为每人每年220元。对经区残联确认的城市重度残疾人、经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确认的重点优抚对象、经区民政局确认的上年度城市低保户以及经区卫健局确认的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20181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区民政局确认的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可享受此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对经区残联确认的非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符合上述代缴政策的同一对象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对经区卫健局确认的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每人每年20元缴费补贴。

  4.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干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72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880号)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18148号)文件要求进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三)个人账户管理

  1.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当年11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2.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4.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离本区的,迁入地可接转的,应将其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迁入地尚未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符合条件时再转移。

  5.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6.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参保人员死亡除外),个人账户中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并入统筹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四)养老金待遇与发放

  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引导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参保。

  2.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在2020年底前补办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3.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如因身份证缺失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领取手续,从其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如有被征地身份,叠加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不补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到办理领取手续期间的基础养老金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4.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合计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目前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叠加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225元,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5.鼓励适龄城镇居民长期参保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员按规定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按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3%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6.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5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应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报送死亡人员名单。参保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经社区和街道逐级审核后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当月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金。

  8.被判刑的参保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问题,参照《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543号)执行。

   

  三、特色亮点

  1.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及对应政府补贴。根据闽人社〔2018281号文件精神,对个人缴费档次进行优化,增加300元、500元、700元、15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缴费档次,取消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缴费档次,选择被取消档次的参保人员按最靠近的档次予以自动降档,也可由参保人员另行申请新的缴费档次。调整后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1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3500元(210元)、4000元(220元)。

  2.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缴费补贴。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文件,新增“20181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可享受此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的规定。

  3.根据闽人社〔2018281号文件精神,增加允许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在2020年底前补办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四、落实措施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精神,我区制定并建立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有:

  1.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探索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镇老年居民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2.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我区基础养老金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方案,事先按程序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报请区委、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五、办事指引

  (一)新参保业务

  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社区申报办理参保手续,特殊身份参保还需提供相关证件。

  (二)变更业务

  参保人员参保后需要变更姓名、特殊身份等信息的,需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表》变更信息。

  (三)关系转移业务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参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老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个人权益查询业务

  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个人权益单。

  (五)个人缴费业务

  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由税务局负责征收,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应于当年度将保费足额存入相应银行卡,以便银行足额划扣。

   

   

      

   (解读单位: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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