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7-09-14 09:19:30 来源:惠安新闻网——惠安惟一官方新闻网 作者:惠安新闻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惠政〔2010〕告5号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和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域重新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并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区范围:东从王孙村沿福厦路(324线)向南至惠兴医院,再从原蓝天加油站、顶山富村沿机场西侧一线经东井向广海中学、螺阳镇政府至惠崇公路;南从螺阳镇政府起沿崇武至黄塘公路(北侧)到嘉惠中学止;西从嘉惠中学起沿山兜村<空军场站前>沿吴厝围、下廖村、科山寺脚、平山寺脚、北门乌桥直至惠泉北厂(新厂址)一线以东;北从惠泉新厂(北厂)至王孙村福厦公路为止的区域内。

二、在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内运输、储存、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行政执法、安监、工商等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进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并没收非法存放物品。

(三)在禁放区域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燃放。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使用暴力妨害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禁炮办”:110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87390101

城关派出所:87392110       螺阳派出所:87332374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八月(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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